上海教委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告》。《公告》旨在进一步促进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各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程序,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委的管理;健全艺术类专业考试方法和评价标准,打造以上海统一组织专业考试为主,以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为辅(以下简称“校考”)的考评方法。
1. 同一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使用同一种录取方法。
逐步提升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需要,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行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组织校考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目,不能超越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2. 非艺术类专业不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方法招生。
对于授与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饰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需要,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需要(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考试文化成绩需要不能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考试文化成绩需要不能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 扩大市统考命题、阅卷及现场评分的专家库范围和人数,增加现场评分专家人数。
规定现场评分专家不少于5人,同时聘请来自不同高校艺术类专业和专业艺术团体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阅卷及现场评分等工作。